唐波、炉料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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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2145号案件名称
唐波、炉料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波;炉料有限公司;洛阳和同炉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9执2145号洛阳和同炉料有限公司、唐波:洛阳和同炉料有限公司与唐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豫0329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豫03民终3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和同炉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唐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唐波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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