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放鸣、何晓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8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885号案件名称
周放鸣、何晓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放鸣;何晓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885号申请执行人:周放鸣,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军,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晓明,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周放鸣与被执行人何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湘018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13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同日向宁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何晓明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系集体土地自建房,暂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晓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6696.67元(已计算至2021年4月1日)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学审判员 陈卫卫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1994号 下一篇 唐波、炉料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2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