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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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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76号
  • 案件名称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7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64998720。负责人郭晓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本院在执行王东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法院执行(2021)辽0105民初5546号民事调解书及以(2021)辽0105执4259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001460008052501548账户存款1217307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称,本案执行依据为(2021)辽0105民初5546号民事调解书,异议人对该案诉讼事宜自始至终毫不知情,也未委托代理人诉讼,执行依据系无效文书。至异议人账户被冻结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且执行存在超标的额的问题。要求终结执行,返还扣划款项。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20)辽0105民初554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给付原告王东工程款950000元及利息2451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2451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4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450000元。二、如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一次性给付剩余所有款项。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5556元,减半收取为7778元,由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退还原告王东7778元。本案立执行案号为(2021)辽0105执4259号。执行中于2021年8月9日以(2021)辽0105执4259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异议人(被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001460008052501548账户存款1217307元,2021年8月9日予以强制扣划。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对异议人的执行系执行依据判项,当事人、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具既判力和执行力;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依据第二项明确约定“二、如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一次性给付剩余所有款项”,故执行不存在超标的额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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