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道于、王学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5执恢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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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5执恢373号案件名称
边道于、王学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郓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边道于;王学庆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5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边道于,男,1952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学庆,男,30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边道于与被执行人王学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学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边道于案件款55756.89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学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王学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王学庆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学庆名下有小型汽车两辆(鲁R6××××、鲁R6××××),这两辆车分别已在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区支行做抵押,并且长期未还贷款,我院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该车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这两部车进行处置。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鲁1725执恢37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边道于,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边道于尚有债权55756.89元债权未实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边道于尚未实现的55756.89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学庆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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