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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旭、孔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特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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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特74号
  • 案件名称

    孔祥旭、孔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孔祥旭;孔玲;孔祥春;孔祥清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特74号申请人:孔祥旭,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孔玲,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孔祥春,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孔祥清,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孔玲、孔祥春、孔祥清同意放弃位于望花区,建筑面积:55.2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SF960253号房屋的继承权,该房产由孔祥旭一人单独继承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孔祥旭与孔玲、孔祥春、孔祥清于2021年9月10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望诉调委40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美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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