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旭、孔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特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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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特74号案件名称
孔祥旭、孔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孔祥旭;孔玲;孔祥春;孔祥清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特74号申请人:孔祥旭,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孔玲,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孔祥春,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孔祥清,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孔玲、孔祥春、孔祥清同意放弃位于望花区,建筑面积:55.2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SF960253号房屋的继承权,该房产由孔祥旭一人单独继承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孔祥旭与孔玲、孔祥春、孔祥清于2021年9月10日经望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望诉调委40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美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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