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爱青、格尔木鼎诚二手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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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终644号案件名称
杨爱青、格尔木鼎诚二手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爱青;格尔木鼎诚二手车经营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青,男,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木鼎诚二手车经营部,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26号盐化集团办公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NNUG92。 经营者:武荔,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金锋中路5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英,女,1997年2月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大格勒乡新庄村036号。 上诉人杨爱青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鼎诚二手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爱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爱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爱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文胜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乔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丽娟书记员 李永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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