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963号
  • 案件名称

    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63号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2,住垣曲县。        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文静书记员    张根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