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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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963号案件名称
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2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63号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2,住垣曲县。 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垣曲县振轩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文静书记员 张根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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