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龙刚与牛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72号案件名称
冉龙刚与牛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冉龙刚;牛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冉龙刚,男,1982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牛帅,男,1987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冉龙刚与牛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牛帅名下车牌号为冀A908U1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牛帅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海、顾海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恢17号之三 下一篇 梁麦青与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