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麦青与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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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50号案件名称
梁麦青与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梁麦青;王西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梁麦青,女,1948年04月21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申请执行人:张文雅,女,1969年7月3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申请执行人:张福勇,男,1972年8月19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申请执行人:张福娟,女,1976年6月1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申请执行人:张志勇,男,1983年9月20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被执行人:王西平,男,1974年10月2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本院在执行梁麦青、张文雅、张福勇、张福娟、张志勇与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王西方平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西平的银行存款425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姜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娜书 记 员 马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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