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香杰、王化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8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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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887号之二案件名称
肖香杰、王化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肖香杰;王化玉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8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香杰,女,1929年生,汉族,住铁岭县。被执行人:王化玉,男,汉族,1950年生,住铁岭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肖香杰与被执行人王化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化玉在62×××8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4.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化玉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9.1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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