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尕仁当知、杨小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3执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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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执213号
  • 案件名称

    尕仁当知、杨小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尕仁当知;杨小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尕仁当知,男,藏族,1974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 被执行人:杨小军,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自由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尕仁当知与被执行人杨小军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款200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03元,合计204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冷季平审判员李向红审判员罗辉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史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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