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妙轩、西安维兰德语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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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569号案件名称
魏妙轩、西安维兰德语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妙轩;西安维兰德语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569号 原告:西安维兰德语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宝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公司员工,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公司员工,住公司。被告:魏妙轩。原告西安维兰德语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妙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维兰德语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维兰德语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晓艳 、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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