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书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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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379号案件名称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书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书祥;罗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先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来书祥,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罗娟,女,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关于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来书祥、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1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来书祥、罗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向原告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来书祥、罗娟负担。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2019)黔0521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来书祥、罗娟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来书祥、罗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来书祥、罗娟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来书祥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F×××××、贵F×××××的车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来书祥、罗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祝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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