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197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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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执19706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4执19706号之一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被执行人何某某罚金一案,本院(2019)粤0304刑初1565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105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何某某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案于2021年5月6日由刑事审判部门依法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家属代其向本院缴交了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案移送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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