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2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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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2741号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2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双方当事人合伙结束后盈余款分配产生的争议,二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2019年12月17日双方签字的协议予以认可,但该协议中未提及合伙结束后的盈余数额,故一审法院确认的“后经结算被告尚欠24071元”系被上诉人单方认可的结算,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法院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以确定合伙盈余数额,被上诉人亦表示同意。故一审法院应就双方当事人合伙期间的账目予以审计后确定盈余款项,并予以平均分劈。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程义明审 判 员 王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蔡 婧书 记 员 赵紫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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