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华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庆杰等章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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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462号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华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庆杰等章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阿勒泰市华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庆杰;章丽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华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文化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盛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庆杰,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章丽,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庆杰、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马庆杰名下位于阿勒泰市团结路5区房产、团结路7区的房产予以了查封。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马庆杰于1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共计289392.62元。二、如被执行人马庆杰、章丽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启动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46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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