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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石某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保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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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保492号
  • 案件名称

    高某某、石某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某某;石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保492号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石某某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崇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炎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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