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石某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保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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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保492号案件名称
高某某、石某某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某某;石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保492号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石某某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崇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炎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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