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银、赵媛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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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070号案件名称
张海银、赵媛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海银;赵媛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070号原告:张海银,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赵媛,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张海银与被告赵媛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0元。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美艳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丽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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