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庆、李永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39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39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玉庆、李永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玉庆;李永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玉庆,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李永升,男,汉族,1967年12月0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67××××××××,住义县××××营子镇土堡子村。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永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升在锦州银行11×××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27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运通、杨文革等申请确定监护人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8民特140号 下一篇 北京市康兆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9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