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运通、杨文革等申请确定监护人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8民特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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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8民特140号案件名称
李运通、杨文革等申请确定监护人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运通;杨文革;李某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8民特140号申请人:李运通,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高阳县。系被申请人的祖父。申请人:杨文革,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高阳县。系被申请人的祖母。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2018年10月28日出生,住高阳县。申请人李运通、杨文革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申请人李运通、杨文革申请撤回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运通、杨文革撤回申请。审判员 齐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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