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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通、杨文革等申请确定监护人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8民特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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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28民特140号
  • 案件名称

    李运通、杨文革等申请确定监护人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运通;杨文革;李某
  • 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8民特140号申请人:李运通,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高阳县。系被申请人的祖父。申请人:杨文革,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高阳县。系被申请人的祖母。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2018年10月28日出生,住高阳县。申请人李运通、杨文革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申请人李运通、杨文革申请撤回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运通、杨文革撤回申请。审判员  齐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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