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华与杜彦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2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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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288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新华与杜彦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新华;杜彦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2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新华。被执行人:杜彦鹏。本院在执行郭新华与杜彦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新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1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彦鹏支付22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75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杜彦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彦鹏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杜彦鹏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杜彦鹏名下无足余额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彦鹏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于2021年4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杜彦鹏名下注册登记有延长博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杜彦鹏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1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杜彦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杜彦鹏采取拘留措施。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杜彦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郭旗乡杜家沟行政村前杜家沟村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杜彦鹏在该村无果园、无住房、无其他资产,长期不在该村居住。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杜彦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新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彦鹏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慧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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