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怀智、张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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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386号案件名称
高怀智、张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怀智;张俊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1民初386号原告:张俊峰,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龙县烟草公司,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光林,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高怀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张俊峰诉被告高怀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因被告高怀智钱已给付,原告张俊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峰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俊峰负担。 审 判 员 李 瑜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伟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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