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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亮与刘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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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1467号
  • 案件名称

    马华亮与刘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马华亮;刘义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1467号原告:马华亮,男,回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安康市岚皋县人,住安康市岚皋县。被告:刘义良,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马华亮与被告刘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马华亮承担。审判长 杨 娟审判员 周 宏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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