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亮与刘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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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1467号案件名称
马华亮与刘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华亮;刘义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1467号原告:马华亮,男,回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安康市岚皋县人,住安康市岚皋县。被告:刘义良,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马华亮与被告刘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马华亮承担。审判长 杨 娟审判员 周 宏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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