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社桃、石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2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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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298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社桃、石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范社桃;石大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社桃,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石大伟,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范社桃与被执行人石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石大伟支付范社桃27744元及利息。因石大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范社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银行无存款,在微信,支付宝有存款2614元,已冻结、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人2564元。2、查询有车辆登记信息,豫C×××××该车辆已报废,渝F×××××委托查封,反馈无该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无证券登记信息。4、2021年6月29日到伊川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石大伟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委托居住地法院查询无公积金登记信息。5、2021年8月10日到伊川不动产登记局,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无房产登记信息,委托居住地法院查询有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产权证号渝(2019)开州不动产权第000922190号停车用房)已委托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暂不对该查封财产进行处置。6、2021年7月19日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石大伟无土地登记信息。委托居住地法院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三、委托当地法院实地调查未办理,因疫情原因,我院也无法采取实地调查。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将石大伟纳入失信人、发布限高令。五、2021年9月9日作出执行拘留决定书,对石大伟处以十五日拘留,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实施拘留。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七、就目前情况,该案件已执行到位2564元,未执行到位25569元及利息。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本院或其他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员 石会林书记员 胡 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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