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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艳芳、天津市晨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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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340号
  • 案件名称

    翟艳芳、天津市晨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翟艳芳;天津市晨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340号申请执行人:翟艳芳,女,199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晨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京津路312号红星美凯龙三楼C8051、C8052。法定代表人:王鹏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艳芳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调字[2021]第29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北辰劳人仲调字[2021]第29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论书 记 员  李 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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