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302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民初3023号之二案件名称
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伟;牛丹江;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3023号之二 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王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0619205997。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霜,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丹江,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伟,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设计院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19782787R。法定代表人:吕峰,执行董事。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丹江、刘伟、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4949元,由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明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杜苏励书 记 员 寇青青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九洲福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1393号 下一篇 刘万威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1刑初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