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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30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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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民初30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伟;牛丹江;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3023号之二 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王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0619205997。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霜,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丹江,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伟,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设计院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19782787R。法定代表人:吕峰,执行董事。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丹江、刘伟、商洛秦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8元,减半收取4949元,由原告商洛天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明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杜苏励书 记 员    寇青青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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