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朋、魏晓娜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1002民初19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陕1002民初1937号案件名称
方朋、魏晓娜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方朋;魏晓娜;鲁建华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1002民初1937号 原告:鲁建华,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魏晓娜,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告:方朋,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原告鲁建华与被告魏晓娜、方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帅人 民 陪 审 员 王 平人 民 陪 审 员 牛晓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杨文贞书 记 员 张宽午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振、陈向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207号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欧科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恢1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