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振、陈向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2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207号
  • 案件名称

    梁振、陈向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梁振;陈向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梁振,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陈向阳,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振与被执行人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98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浩健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钟 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