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龙、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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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896号案件名称
黄德龙、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德龙;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896号被申请人:黄德龙,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2035624B法定代表人:郑家柱,系该公司总经理。黄德龙与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瓦劳仲裁字[2020]第1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3577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瓦房店市××村的房屋及土地(权证号为2017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09002909号),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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