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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郝素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恢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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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执恢193号
  • 案件名称

    刘丽、郝素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丽;郝素香;王丹;杨文斌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性,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被执行人:郝素香,女性,194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王丹,女性,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杨文斌,男性,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本溪市溪湖区。此案无裁判文书。执行员  杨洪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芦雪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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