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郝素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恢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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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执恢193号案件名称
刘丽、郝素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丽;郝素香;王丹;杨文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性,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溪湖区;被执行人:郝素香,女性,194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王丹,女性,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杨文斌,男性,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本溪市溪湖区。此案无裁判文书。执行员 杨洪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芦雪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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