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朗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终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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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民终394号案件名称
上诉人浙江朗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浙江朗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终3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朗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厚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浙江朗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华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朗盛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在线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朗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1.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65.98元,由上诉人浙江朗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辰旻审判员 张 雯审判员 周 燡书记员 朱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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