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秀琴、刘兆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6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651号案件名称
任秀琴、刘兆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任秀琴;刘兆君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651号申请执行人:任秀琴,女,1955年10月3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兆君,女,1958年3月28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恢复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77元,其中2,927元(含诉讼费100元、鉴定费2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0元)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另外的50元结转了本案的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权已经得到全部清偿,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为由,请求了结此案。经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