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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秀琴、刘兆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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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651号
  • 案件名称

    任秀琴、刘兆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任秀琴;刘兆君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651号申请执行人:任秀琴,女,1955年10月3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兆君,女,1958年3月28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恢复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77元,其中2,927元(含诉讼费100元、鉴定费2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0元)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另外的50元结转了本案的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权已经得到全部清偿,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为由,请求了结此案。经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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