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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丰、米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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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635号
  • 案件名称

    米丰、米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米丰;米丰;李婷;李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婷,女,汉族。 被执行人:米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婷与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米丰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婷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米丰应履行案款43722.68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56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米丰分期履行(还款计划见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执行费556元被执行人米丰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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