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丰、米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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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635号案件名称
米丰、米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米丰;米丰;李婷;李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婷,女,汉族。 被执行人:米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婷与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米丰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婷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米丰应履行案款43722.68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56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米丰分期履行(还款计划见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执行费556元被执行人米丰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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