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英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尚洪兴农村承包经营户,杨国祥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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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876号案件名称
陈小英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尚洪兴农村承包经营户,杨国祥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小英农村承包经营户;尚洪兴农村承包经营户;杨国祥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凉风垭村1组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3876号 原告:陈小英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陈小英,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杨国祥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杨国祥,男,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尚洪兴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尚洪兴,男,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凉风垭村1组,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凉风垭村1组。负责人:冉红,该组组长。原告陈小英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杨国祥农村承包经营户,尚洪兴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凉风垭村1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小英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传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佳乐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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