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三红、彭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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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837号案件名称
狄三红、彭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狄三红;彭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837号原告:狄三红,女,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新,岳阳楼区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彭亮,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楼站前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8860930143。负责人:袁爱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斌,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狄三红与被告彭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狄三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三红以与被告彭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彭岳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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