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飞与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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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2390号案件名称
文飞与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文飞;邓琴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390号 原告:文飞,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琴,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飞与被告邓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文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飞负担。 审 判 员 李学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江兰-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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