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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林自伟、林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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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57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林自伟、林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林自伟;林惠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57号  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负责人:李腾,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自伟,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申请人:林惠玲,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林自伟、林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林自伟、林惠玲名下银行存款53532.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07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自伟、林惠玲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邵晓玲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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