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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德远、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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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25号
  • 案件名称

    梁德远、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梁德远;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梁德远,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街道新桐路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L42D80Y。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霍敏朝,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9××××××××。申请执行人梁德远与被执行人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霍敏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霍敏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退回加盟费24295元和风险保证金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霍敏朝在1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执行人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霍敏朝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申请执行费414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霍敏朝名下金融机构账户,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霍敏朝名下车牌号为“桂D×××××”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及其配偶曾杏(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79××××××××)名下位于平南县月亮湾广场)01幢16层5单元0516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平南县不动产权第0004238号]一套。经查明,被执行人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霍敏朝在本院另涉及有(2021)桂0821执恢407号、(2021)桂0821执恢408号,上述两案申请执行人易鹏飞、李春燕及本案申请执行人梁德远与被执行人霍敏朝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德远、易鹏飞、李春燕均同意放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确定各自债权金额。其中被执行人霍敏朝需履行本案债务为加盟费24295元、保证金10000元、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414元共35109元。被执行人霍敏朝于2021年8月31日履行了上述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霍敏朝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平南县全天快递有限公司、霍敏朝需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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