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发祥、熊启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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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602号案件名称
廖发祥、熊启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廖发祥;熊启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廖发祥,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熊启军,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廖发祥申请执行熊启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602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祝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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