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侃侃与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8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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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698号案件名称
何侃侃与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侃侃;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8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侃侃,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德林,总经理。上诉人何侃侃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0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何侃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服务不到位,未能保证小区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营,未做好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等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都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需要根据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来确定。被上诉人提供物业服务是先服务,后收费的模式。上诉人作为业主在支付物业费时,应当有权了解被上诉人收费是否符合相关物价部门的规定。现被上诉人对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未经过政府相关物价部门审核,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此外,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巡检、告知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部分物业费上诉人不应支付。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何侃侃支付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1,364.52元;2.判令何侃侃支付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736.37元(以61,364.52元为本金,自2017年至2020年,按年千分之三的利率计算)。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何侃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1,364.4元;二、驳回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且效力及于小区业主。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上诉人的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服务不到位并以此为由要求不支付物业服务费,依据不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52元,由何侃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邬 梅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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