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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辉、刘姗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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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574号
  • 案件名称

    朱辉、刘姗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朱辉;刘姗姗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朱辉,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刘姗姗,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0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姗姗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韦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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