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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军、缪杏琴等杨潮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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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452号
  • 案件名称

    周建军、缪杏琴等杨潮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建军;缪杏琴;杨潮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4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建军,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缪杏琴,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潮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上诉人周建军、缪杏琴因与被上诉人杨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建军、缪杏琴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建军、缪杏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翔 审判员郭晓明 审判员王安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麓因 代书记员王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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