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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覃宇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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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82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覃宇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覃宇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X19742231X。负责人:李伟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标,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宇禄,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平南县,现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覃宇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宇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覃宇禄偿还借款本金277878.6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2899元、律师代理费13391元及申请执行费4269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桂0821执8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覃宇禄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并以(2021)桂0821执8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覃宇禄名下位于平南县月亮湾广场)01幢4层2单元020403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平南不动产权第××号]一套。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覃宇禄达成和解协议:1.截至2021年7月1日被执行人覃宇禄已偿还本金118772.16元及利息59446.4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继续履行;2.案件受理费2899元(已履行)、律师代理费13391元(已履行)及申请执行费4269元(当场交纳)由被执行人覃宇禄承担;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覃宇禄金融账户的冻结,但不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覃宇禄名下位于平南县月亮湾广场)01幢4层2单元020403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平南不动产权第××号]一套的查封;4.若被执行人覃宇禄在和解后有累积三期以上(含三期)不按合同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陆祖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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