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李华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403执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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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416号案件名称
张良、李华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良;李华平;辛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403执416号李华平、辛星、张良:申请执行人李华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辛星、张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违约金23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垫缴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850元、公告费600元和执行费36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上述费用24845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27元。申请执行人李华平对迟延履行金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403执416号李华平、辛星、张良:申请执行人李华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辛星、张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违约金23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垫缴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850元、公告费600元和执行费36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上述费用24845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27元。申请执行人李华平对迟延履行金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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