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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素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145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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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1457号之五
  • 案件名称

    赵素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素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1457号之五被执行人:赵素兰,女,汉族,1961年01月12日生,住蒙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素兰在62×××6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8.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素兰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883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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