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145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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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1457号之五案件名称
赵素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素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1457号之五被执行人:赵素兰,女,汉族,1961年01月12日生,住蒙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素兰在62×××6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8.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素兰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883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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