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张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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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7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张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张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7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27953U。负责人:郑颖,行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岳田田,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杨,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即显庙村5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12210757。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张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借款本金342 968.51元及截止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6326.74元、罚息101.09元、复利73.62元,共计349 469.96元借款本金342 968.51元及截止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6326.74元、罚息101.09元、复利73.62元,共计349 469.96元;2.从2020年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加收50%计算);3.律师费2000元及诉讼费3286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杨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张杨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现场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情况。经调查,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财付通,实际冻结到0元;2.被执行人名下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金路1号3幢4-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渝(2017)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963814号)系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申请执行人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予查封、冻结。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已于2021年8月30日签字确认并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李 智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力书 记 员 李天娥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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