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676号案件名称
苏某与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苏某;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676号原告:苏某,男,汉族,1965年1月7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苏某诉被告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学文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素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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