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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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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676号
  • 案件名称

    苏某与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苏某;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676号原告:苏某,男,汉族,1965年1月7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苏某诉被告白城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学文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素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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