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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凤艳、张家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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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1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贾凤艳、张家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贾凤艳;张家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凤艳,女,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义县。被执行人:张家驷,男,汉族,1964年11月03日生,住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家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家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思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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