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南城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晶茂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9057)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2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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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223号之二案件名称
重庆新南城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晶茂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9057)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南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晶茂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223号之二 原告:重庆新南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7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8909038B。法定代表人:彭小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晶茂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83号4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12889XB。法定代表人:叶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新南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南城公司”)与重庆晶茂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晶茂公司”)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南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南城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南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新南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俊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玉书 记 员 杨 景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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