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良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17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1726号案件名称
徐艳良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艳良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302执1726号被执行人:徐艳良,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关于被执行人徐艳良的刑事罚金追缴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21)辽030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30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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